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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设立 在荷兰设立公司有很多不同途径,如果国际公司希望建立一个分公司,最常用的两个方法是设立: 荷兰法律的实体(Besloten Vennootschap”有限私人责任公司”是最常用的) 外国法人的分公司 对于为客户设立分支机构和荷兰的法律实体公司,我们的专业人士拥有相当丰富的的经验。我们负责跟公证员的洽谈等工作,同时帮助公司开设银行账户,协助在商会注册并申请公司的增值税和其他税务号码。 如果您希望成立一个Besloten Vennootschap (BV) 的法律实体公司,我们将为您提供BV公司章程的英文翻译文件, 以及BV或分支机构在商会注册的英文摘要。 值得您注意的是:所有的实体均有其优点和缺点。下面为您提供每个实体类型的明细:   荷兰法律的实体 – 有限私人责任公司(BV):  股东负有有限责任 如果启动时有亏损,股东没有税务减免 企业所得税是在全球总收入征收上的(税务条约避免了双重征税) 利润的分配要缴付股息预扣税 母公司-子公司指令和税收协定通常会提供税务豁免 至少有一名董事 符合财务报表的申报要求(限量版,每年一次) 从2012年10月1日起,Flex BV Act 已减少了复杂的设置程序,简化了对“BVs(法律实体)”的法定规则,并在治理结构上对这种类型的公司提供了很大程度的灵活性。对资本的保护和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则已变得更加灵活: 18,000欧元的最低股本的规定已废止。如果至少有一股拥有投票权的股份为BV公司以外或者BV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外的股东持有,这样就已经符合规定了。 撤销了对BV注册成立时,如果股份是现金形式支付,申请方必须提交银行对账单的要求。 在非现金出资的股份的情况下,不再需要提交核数师的声明。但是,如果是由BV创办人或者管理董事会成员出资,申请方仍需提供对这笔资金的描述。荷兰民法(NCC)第2:9条规定:董事会成员仍有责任确定资金的价值是至少等于付款义务的。 BV公司将被允许以欧元以外的货币命名其股本。 将不再需要在公司章程上指定公司的法定资本。至少有五分之一的法定股本须予发行的规定同时被废止。 在缴付股本时,公司在订立协议上有更多的自由。 荷兰民法(NCC)第2:204c条中的 "nachgründungsregeling" (自BV公司在商业登记处初始注册两年内,对BV与其创始人,或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的额外要求)已被取消。 荷兰民法(NCC)第2:207c条“公司自有的用于购买股份或给第三方提供的财政援助的备付资金”也已被废止。 BV 公司以自己的能力购回其本身股份的各种限制已被取消。 对BV公司减少资本的程序要求已被废止。 对支付股息及分派储备的某些具体限制将被解除。   对股东分配的新规则如下: 基本原理是分配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,但是如果确切知道或者经过合理预测,股东分配以后,BV公司将无法继续支付其应付的和其到期的债务,董事会必须拒绝批准。如果在进行分配后,BV是无法继续支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,而董事会会员在分配的时候已经知道或应该合理预测到这种情况,他们将承担由分配不当导致的连带责任赔偿,加上从分配之日算起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利息。 某一方在收到分配时知道或者应该预见到分配以后,BV公司将无法继续支持其到期债务和应付债务,收到分配的一方将对BV承担分配产生的差额补偿。由收到分配方支付的最高赔偿额将等同于他/它收到的款额或同等价值,加上从分配之日算起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利息。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股票回购和减资。   对BV公司内部决策的放松规则如下: 如果所有拥有会议权力的人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都表示同意,决议在没有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仍可通过。 现在可以在荷兰境外举行股东大会。 现在可以相对容易地为个人股东定制投票权的分配。公司可以发行每股有复数投票权股份,即一股可占有多个投票权,这对合资企业和家族企业特别有用。 现在可以发行无投票权的股份。 现在可以发行无分享利润权利的股份。   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: 易于设立和关闭 被看作是总部在荷兰的一个部门,但被视为一个在荷兰独立的纳税单位 启动损失很可能在所有者本国可申请税收减免 ...